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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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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2 條,雇主有責任防止火災,在貯木場嚴禁煙火,並禁止在場內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根據先前引用的法條例子,被告蔡秋埤經營的爆竹工廠因未注意防止火花引起火災而造成嚴重事故,被認定犯有過失;而被告范煉秋管理的公司因未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而導致墜落致死事故,亦犯下相關罪行。這些案例可以作為類似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的例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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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2 條規定:「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