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根據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2 條,雇主有責任防止火災,在貯木場嚴禁煙火,並禁止在場內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根據先前引用的法條例子,被告蔡秋埤經營的爆竹工廠因未注意防止火花引起火災而造成嚴重事故,被認定犯有過失;而被告范煉秋管理的公司因未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而導致墜落致死事故,亦犯下相關罪行。這些案例可以作為類似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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