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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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