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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 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 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 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動物圍欄或其他堆積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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