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備。 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 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 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五、置有適當之烹飪、廢料與衛生處理設備,並有清淨及足敷使用之盥洗、餐飲、浴廁等設施。 六、依實際需要設置易腐物之貯藏裝置。 七、置備急救藥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