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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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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 二、梯應穩妥固定,二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距七十五公分以下,並加設扶繩、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作用之防護設施。
  2. 2.前項梯之一側緊靠船舷而有適當之穩固安全措施者,得僅於梯之外側,加設欄柵或扶繩。
  3. 3.岸上至船舷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船舶,得設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兩旁圍以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之欄柵或繩柵之便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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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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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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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規定:「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