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所設之照明,不得有損害工作者安全健康、妨礙船舶航行及影響作業安全之情形。
從前述的法規內容來看,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包括防止有墜落等之虞的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根據此法條,如果在碼頭裝卸作業中,照明設施有損害工作者安全健康、妨礙船舶航行或者影響作業安全的情況,則不符合法規要求。 範例:根據案例中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企業在進行碼頭裝卸作業時,如果照明設施的不當使用導致工作者安全受損或航行安全受影響,即違反法規。例如,如果碼頭工作者因照明不良導致墜落或其他意外,則企業應負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碼頭裝卸作業安全衛生設施管理辦法》第26條;真實案例或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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