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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2.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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