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 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 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 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堆高機、吸穀機、挖掘機、推貨機、抓斗、側載機、跨載機、拖車、卡車、電動搬運車、貨櫃裝卸機、絞盤、起卸機、鏟裝機、散裝輸送機、吸取機、門式移載機、人字臂起重桿及其他供貨物裝卸有關之機具。 五、貨方:指貨物之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 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 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