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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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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船舶裝卸作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
  2. 2.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應要求船方即採必要改善措施;必要時,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船方改善後,再行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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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8 條規定:「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