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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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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船舶裝卸作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 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 二、腐蝕性物質。 三、火藥類物質。 四、危險物。
  2. 2.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項情形,應協調貨方指派現場人員,負責異常狀況聯繫及採取應變處置等措施。
  3. 3.雇主於從事第一項物質之裝卸作業時,除船方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外,應採取下列措施,使勞工遵循: 一、擬具裝卸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 二、擬具危險、有害物飛散、漏洩之必要處置及應變方法。 三、前二款所定事項,應視各該物質之種類、性質、數量及安全處置方法等,妥為規劃擬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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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之虞名詞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法規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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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9 條規定:「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