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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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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 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 三、與周邊作業者間之連絡及調整。 四、其他為維持裝卸作業安全必要事項。
  2. 2.前項船舶裝卸作業主管,雇主應自具有從事船舶裝卸作業三年以上經驗者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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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4 條規定:「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