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規定,港口管理機關或碼頭經營者對於碼頭供工作者來往通路、作業車輛出入的地方,應該設置必要的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且要妥善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此條規定顯示了對於碼頭工作場所的交通安全要求,以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例如,如果碼頭有車輛出入或工作者來往,必須設置適當的交通號誌或標示,以警告人員和車輛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意外事故。這樣的安全設施可以有效維護工作場所的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者和車輛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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