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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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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規定,港口管理機關或碼頭經營者對於碼頭供工作者來往通路、作業車輛出入的地方,應該設置必要的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且要妥善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此條規定顯示了對於碼頭工作場所的交通安全要求,以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例如,如果碼頭有車輛出入或工作者來往,必須設置適當的交通號誌或標示,以警告人員和車輛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意外事故。這樣的安全設施可以有效維護工作場所的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者和車輛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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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規定:「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