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根據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8 條,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這個法規強調了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危險部分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參考資料中,我們應該找到關於碼頭或港口裝卸作業場所安全設施的法規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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