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