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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勞動法令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對照。 四、編排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 五、載明編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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