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四、經主管機關查,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