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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四、經主管機關查,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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