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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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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四、經主管機關查,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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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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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8 條規定:「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