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33

快速跳轉
  1. 1.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責輔導員。 二、查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三、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四、查核受訓學員之上課情形。 五、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六、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七、協助學員處理及解決訓練有關問題。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2. 2.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3. 3.第一項第一款專責輔導員,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但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得由具醫護人員資格、高級或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擔任之。
  4. 4.訓練單位對於第一項之專責輔導員,應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3 條規定:「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責輔導員。 二、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