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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