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二、應使用夾鉗、鋼索夾等確實固定於捲揚裝置之捲胴。 三、捲揚鋼纜與落錘或樁錘等之套結,應使用夾鉗或鋼索夾等確實固定。
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二、應使用夾鉗、鋼索夾等確實固定於捲揚裝置之捲胴。 三、捲揚鋼纜與落錘或樁錘等之套結,應使用夾鉗或鋼索夾等確實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