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3-1 條開啟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174 條開啟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一條之二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