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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十四章 附則

§ 173-1–1742

173-1
  1. 自營作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2.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174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一條之二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