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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2.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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