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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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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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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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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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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物料之儲存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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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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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露天開挖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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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隧道、坑道開挖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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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沉箱、沉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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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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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鋼筋混凝土作業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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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鋼構組配作業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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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構造物之拆除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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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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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衛生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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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附則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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