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

  1. 1.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 2.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的作業場所,包括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等地方,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以避免勞工墜落的危險。如果因應作業需要臨時開啟或拆除防護設備,雇主則應採取其他措施,如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一旦設置困難的原因消失,雇主應依法重新設置防護設備。 舉例,根據上述資料中的自動檢查紀錄表指出「工作台加強穩固」、「護欄杆超過㎝以上以設置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並懸掛安全網」,這些措施符合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的要求,以保障勞工在高處作業時的安全。 然而,在其他範例中,原告在對於工作場所之巡視及勞工安全衛生之指導方面也做了相當的努力,甚至提供了相關的教育訓練。這些行動也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的要求,展現了雇主對勞工安全的重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