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3-1 條
- 1.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 2.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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