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4 條
-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4.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一條之二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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