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桶頂及桶邊之裝置。 二、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置地點,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 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及位於混凝土輸送管下方作業。 四、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禁止人員進入。 五、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 六、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除應完全剎車外,並應將機具或車輛墊穩,以免滑動。 七、實施混凝土澆置作業,應指定安全出入路口。 八、澆置混凝土前,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經修妥後不得作業。 九、澆置梁、樓板或曲面屋頂,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 十、澆置期間應注意避免過大之振動。 十一、以泵輸送混凝土時,其輸送管與接頭應有適當之強度,以防止混凝土噴濺及物體飛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