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焊接、栓接、鉚接及鋼構之豎立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敲出栓桿、衝梢或鉚釘頭時,應採取適當之方法及工具,以防止其任意飛落。 二、撞擊栓緊板手應有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 三、不得於人員、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焊接、栓接、鉚接工作。但已採取防風防火架、火花承接盒、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氣動鉚釘鎚之把手及鉚釘頭模,應適當安裝安全鐵線;裝置於把手及鉚釘頭模之鐵線,分別不得小於九號及十四號鐵線。 五、豎立鋼構時所使用之接頭,應有防止其脫開之裝置。 六、豎立鋼構所使用拉索之安裝,應能使勞工控制其接頭點,拉索之移動時應由專人指揮。 七、鬆開受力之螺栓時,應能防止其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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