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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5 條

  1. 1.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 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 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 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 五、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2. 2.雇主對於修繕作業,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應比照前項拆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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