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 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 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 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 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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