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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