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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