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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2.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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