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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 條

  1. 1.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單位,依施工規劃階段之風險評估及施工計畫等資料,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採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2. 2.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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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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