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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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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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8 條,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有以下責任: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根據上述條文,若雇主未遵守上述要求,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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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