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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8 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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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8 條,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有以下責任: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根據上述條文,若雇主未遵守上述要求,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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