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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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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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雇主在進行露天開挖作業時,需要依據開挖垂直最大深度進行設計,如果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並需要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則應設置擋土支撐。但如果遇到地質特殊情況或使用替代方法,經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前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描述了一個於露天開挖作業中發生的職業災害案例。在這個案例中,工人在開挖面崩塌時遭土砂壓及窒息致死,顯示了未能遵守相應的露天開挖作業安全規定,因此可作為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的一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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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