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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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開炸炸傷等危害勞工,應指派專人確認下列事項: 一、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隧道、坑道等內部無浮石、岩磐嚴重龜裂、含水、湧水不正常之變化等。 二、施炸前鑽孔之裝藥適當。 三、施炸後之場所及其周圍無浮石及岩磐龜裂,鑽孔及爆落之石碴堆、出碴堆無未引爆之炸藥,施工軌道無損壞狀況。 四、不得同時作鑽孔及裝炸藥作業,以免引起爆炸傷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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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2條的規定,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有以下的相關事項需要確認,包括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的內部狀況、施炸前鑽孔的裝藥情況、施炸後的場所及周圍狀況,以及鑽孔和裝炸藥作業的同時性。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方法院檢察署 91 年度相字第 242 號卷》,可見一例子,在壓路機事故中,因施工便道的坡度過大及駕駛員不熟悉操作壓路機而導致駕駛員受傷,顯示了施工前地形狀況與設備操作的重要性。因此,雇主在進行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時,必須確認以上相關事項,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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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