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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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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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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