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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2. 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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