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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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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2條,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特定作業場所,並在易見的地方標示。這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的作業場所,以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的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的場所以外的地方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的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的場所。 範例:根據法律文獻,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2條的一個例子是,一家化學工廠製造過程中使用了甲類物質,根據法規,該工廠應禁止非相關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並在明顯的位置標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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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2 條規定:「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