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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2. 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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