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2. 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