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4條,雇主在設置特定化學設備的作業場所時,應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的漏洩,設立搶救組織,並每年對相關人員進行急救、避難等訓練。而相關執行紀錄必須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4條第2款 範例:若有公司在作業場所設置了特定化學設備,發生了丁類物質的漏洩事故,而對應的搶救組織沒有能及時處理,並且相關人員未接受適當的急救、避難訓練,這樣的行為將會違反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4條的規定,必須保存執行紀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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