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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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