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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
  2.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 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清掃一次以上。
  3.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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