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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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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2. 2.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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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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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6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