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