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一、勞工之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依照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41條,雇主應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做以下記錄:勞工的姓名、從事作業的概況及期間,以及勞工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的經過及雇主所採取的緊急措施。這些記錄必須保存三十年。根據環境保護署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人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定期申報,且應妥善保存備查。例如,被告未按環保署相關規定製作及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違反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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