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一、勞工之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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