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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作業當日開始前,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 二、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並擦拭清除漏洩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 四、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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