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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2.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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