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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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