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7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證實了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必要性。例如根據判決書中的案例,原告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毒化物,違反了相關法規,最終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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