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並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五、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根據勞工安全衞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相關法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8 條要求雇主在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例如化學原料分裝、混合後放進反應器合成的作業,應於排氣罩中進行,避免接觸及吸入該物質。 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例如製造場所應具備易於清洗的地板及牆壁,以確保該物質不會滲漏或污染周圍環境。 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例如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的勞工,應具備相關的防護知識。 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並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例如儲存甲類物質時,應選用堅固且不會漏洩的容器,並進行適當的標示。 五、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例如甲類物質應存放在特定的場所,並進行明確的標示。 六、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具。例如為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的勞工提供個人防護具,以確保其安全。 七、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例如製造場所應限制無關人員進入,並進行明確的標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的勞工免於危害,並確保相關的安全衛生設備得到適當的使用和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