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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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加鉛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裝置: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作業中使用之機械或設備。 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儲槽、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等內部空氣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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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條,依據該條規定,四烷基鉛指的是包括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這項定義對於加鉛汽油的規定有關,而加鉛汽油指的是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裝置則指的是作業中使用的機械或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則是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的設備,換氣裝置則是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內部空氣的設備。 針對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條,一個例子可以是一家加油站使用了含有四烷基鉛的添加劑製作出加鉛汽油,而使用了換氣裝置來確保儲槽內部空氣的清潔。这样的设备符合法规要求。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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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