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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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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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法規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法規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法規
- 缺氧症預防規則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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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