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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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 2.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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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16條規定了在粉塵作業時間內,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當保持運轉,並且應當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根據這項法規,在粉塵作業過程中,相關的排氣裝置或換氣裝置需要保持運轉以確保空氣品質,並且需要設置在適合的位置以確保有效運轉。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可以舉報告中提到的工廠排放顆粒物質及粉塵,造成空氣污染的案例,這涉及到粉塵裝置運轉的相關規定以及運轉的位置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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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