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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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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2. 2.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16條規定了在粉塵作業時間內,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當保持運轉,並且應當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根據這項法規,在粉塵作業過程中,相關的排氣裝置或換氣裝置需要保持運轉以確保空氣品質,並且需要設置在適合的位置以確保有效運轉。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可以舉報告中提到的工廠排放顆粒物質及粉塵,造成空氣污染的案例,這涉及到粉塵裝置運轉的相關規定以及運轉的位置和效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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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6 條規定:「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