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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2.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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