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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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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量接近發生源。 二、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肘管數應儘量減少,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掃及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三、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 四、排氣口應設於室外。但移動式局部排氣裝置或設置於附表一乙欄(七)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之局部排氣裝置設置過濾除塵方式或靜電除塵方式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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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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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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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5 條規定:「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