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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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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特定粉塵作業時,依作業場所之構造、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得由雇主填具下列各款規定之書面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同條規定之設施。 一、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 如格式)。 二、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上之作業場所略圖。 三、工作計畫書。
  2. 2.取得許可之雇主,其所從事之作業不適於原許可時,應以書面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3. 3.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雇主之報告,或認為雇主之作業不適於原許可時,應即取銷該許可。 格式 免 適 用 設 施 許 可 申 請 書 ┌───────────┬───────┬─────────┐ │行 業 種 類│事 業 名 稱│事業單位地址及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話) │ ├─┴┬┴─┴─┴─┴─┼───────┼─────────┤ │許請│附表一乙欄別區分│作 業 內 容│ 從事作業勞工人數 │ │ ├────────┼───────┼─────────┤ │可作│ │ │ │ │ │ │ │ │ │申業│ │ │ │ ├──┴──────┬─┴───────┼─────────┤ │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 │ │ │ │ │ │ │ 機械或設備之概要 │ │ │ ├─────────┼─────────┴─────────┤ │設置設備等有困難之│ │ │ │ │ │理 由│ │ ├─────────┼───────────────────┤ │ 使用呼吸防護具之 │ │ │ │ │ │種 類│ │ └─────────┴───────────────────┘ 此致__________ ( 勞動檢查機構全銜) 事業主: ( 簽章) 事業經營負責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14條所規定的特定粉塵作業時,有可能因作業場所構造或作業性質等原因而無法設置必要的設施時,雇主可以填寫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設施的須要。該許可取得後,若發現作業不適用原許可時,雇主需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勞動檢查機構在接獲報告後或自行認為作業不適用原許可時,應立即取消該許可。 範例:在實際工業場所時,如果因特定工業的特殊情況,無法安裝特殊設施以預防粉塵危害時,雇主填寫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並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該設施。 參考資料: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14條,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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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4 條規定:「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特定粉塵作業時,依作業場所之構造、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得由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